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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中心:证据与证明理论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23 编辑:十大网赌信誉靠谱平台 作者: 


一、简况 

研究中心名称

证据与证明理论研究

所属二级学科

诉讼法学

负责人

巩寒冰

职称

讲师

学历

博士

年龄

 32

成员

 

职称

 

学历

 

年龄

 

成员

 

职称

 

学历

 

年龄

 

 

 

 

 

 

 

 

 

 

 

二、设立理由 

(一)传统证据学研究及其困境

1、欧洲传统证据学研究萌芽——贫瘠的土壤

在欧洲大陆,伴随着“在大学教育中,作为一个学术科目的法律研究的兴起,以及法国大革命后期的法典化努力”,逐渐出现了一种相对紧凑和融贯的立法产物,而在这一时期的法律传统中,证据法通常被视为与程序法相关的分支问题,被分别确立在刑事和民事两个部门中,在这两个部分中的证据条款,有着迥异的规则构成,甚至是不同的结构或概念体系;此外,证据学也很少被看做是一个专门的学科主题,从1800年开始,欧洲大陆的主流学术界已日益将证据问题的研究视为构成程序法的一部分潜在材料,“证据法已基本被并入程序法”。这种独立性的丧失也带来了相应的结果——“证据法很难被视为一门学科(无论是在文献研究还是在大学教育中,均是如此)”。这一点同我国当前的研究情况极为相似,在我国“证据制度”也被视作同“辩护制度”“审判制度”相并列的诉讼法的有机组成成分。

追溯更早期的欧洲大陆,证据规则甚至不被认为是程序法律的一部分,如18世纪的荷兰法学家们通常将证据看做是一个“自在的”特殊主体。或者正由于证据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的“自在性”,使得广袤的、传统林立的欧洲大陆并未形成一套通行的证据理论体系,以荷兰为例,因为其所有的刑事审判法庭均为法官审理, 因此荷兰法官不但要负责裁决法律问题,更要对事实认定活动以及涉及证明的问题作出判断,这就增强了法官对于事实问题以及论证问题的关注,同时由于没有陪审团,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进入法庭的证据信息进行预先筛选的必要。这一状况同我国的证据规则发展脉络相近,职业法官负责的审判法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据立法及相关理论的走向,因此,在立法活动中,对证据规则的强调尤其体现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或者说论证规则的把握上,而在理论研究中也相应的缺乏对“可采性”、“相关性”、“证据出示规则”、“交叉讯问规则”等相关概念探讨的制度积极性。其根源或许是因为其太过发达的实体法传统、或许是因为其缺乏独立性的证据制度本身,总之对于萌芽的传统证据理论而言,这样的制度土壤都太过贫瘠。

2、英美传统证据学研究——辉煌与失落

在英美,“证据研究有着一段与众不同的发展历史”。其证据及相关理论研究本该沿着同大陆法系国家相似的自然演化路线,然而由约翰·密尔编辑整理,并于1827年发表的杰里米·边沁的五卷本《司法证据原理》深刻地改变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这另外一条发展路线。然而其传统证据学研究并未带来研究方式上的创新。自边沁、威格莫尔以来的证据问题的研究模式是一脉相承的——对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梳理、对相关证据规则的系统分析、综合整理,形成一套适用于法律实践的、解决证据及证明问题的理论方法——其诞生于专注规则的分析过程,并在威格莫尔的时代已趋近完备。这种被称为“教义学研究”的方法“关注对规则的分析、整合,并热衷于概念的重塑或规则的改制”。在证据学研究领域,教义学研究关注对证据法律规则的分析、对证据规则实施社会效果的考察,这种分析和考察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来自于演绎或推论的日常经验、对制度演变发展过程的总结、文化习惯的追溯等。”尽管英美普通法体系中,围绕证据规则及证明问题的探讨,经过积累了形成独立门类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并最终推动了证据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颁布,但是传统证据研究始终未能摆脱对法律研究的通行理论研究方法的依赖。

3、中国传统证据学研究

诞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中国“现代证据规则体系”,在其地位确立之初,既没有西方普通法时代的历史包袱,当然也就没有从“伟大的普通法体系化建造者们”历史经验的批判继承中所得到启示,而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建立起来的证据规则体系也十分薄弱。在此需要澄清的是,尽管我们在此使用了“现代证据规则体系”一词,但毫无疑问的是,由于整体上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晚于西方国家,因此,彼时的证据规则体系及其相关联的证据学研究,研究方法大体上都是归属于传统证据学研究方法的范畴之中的。因此当时的诉讼法学者、证据法学者们不得不在尝试、借鉴、犯错、纠错中摸索证据理论研究的发展道路,相较而言,西方传统证据研究继承了自边沁、威格莫尔以来的普通法证据问题的研究模式——对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梳理、对相关证据规则的系统分析、综合整理——形成了一套适用于法律实践的、解决证据及证明问题的理论方法。

相较而言,我国证据理论研究可以说是从零起步,并且直到今天,也没有实现在立法层面对证据规则体系的系统整理,历史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们今天在规则技术和理念上的落后,同时,时间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西方传统证据学研究经过了长达150余年的充分准备才实现了规则体系的合理建构,而对于已然进入20世纪的中国,显然没有如此多的时间留给规则体系的自我演化。

以对规则的教义学分析方法为代表的传统证据学研究在实际上忽视了有关证据与证理论研究的跟进。一方面,传统证据学研究的范围大体上立足于或服务于证据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设,这些研究以描述、阐释、批判规则制度为基础,即使偶有涉及对理论基础或相关背景的探讨,也未能在整体上脱离对规则制度的依赖;另一方面传统证据学研究的范畴局限于法律学科或者说诉讼法律学科之内,即使偶有借用其他学科的概念模型,也并未形成一种制度化的结合。

传统证据学研究的缺陷在于,在任何一个在大体上确立起了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或证明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传统证据研究的影响都将受到很大削弱。证据法或者说证明规则不同于程序法的根本之处在于,其以事实和事实认定为研究对象,而“事实”或者说“人们认定事实的方法”在本质上不会随着诉讼结构或是制度体系的“漂移”而变化,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或可追溯的历史范围内,人类对于“事实”的认知活动的一般规律在本质上是无差别的。因此, “事实”的“稳定性”影响了以认定“事实”为主要功能的证据法及证明活动的稳定性,一旦形成了一套融贯、稳定、有效的证据规则体系(如上文描述的,经过边沁、威格莫尔等的系统化努力,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颁布呈现了事实认定活动的稳定性),我们将很难看到,其伴随“一般法律规则”而出现剧烈变动,即使如达马斯卡描述的“漂移”正在发生着,那么其中的证据规则或证明活动也不一定会随之改变。

(二)证据与证明理论研究的价值

证据与证明理论的价值在于“能够为证据及证明活动的结构以及性质提供概念及其描述”。它覆盖的范围“既有作为整体的证明过程,也关注该过程的某个方面”。证据与证明理论研究,既要能够对证据本身及证明过程提供合理的解释性或描述性把握,也要对与证明活动有关的现行规则体系发挥评价性功能,并对有关证据及证明的司法和立法活动提供规范性指引和约束。

1、提炼发现理性证明方式

在传统证据学研究的漫长发展过程中,教义学研究的基本模式以及相关学者们前赴后继的批判建构,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系统分析。在此之后,亟待证据与证明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以此形成一套适用于法律实践的、解决证据及证明问题的理论方法,结合“来自于演绎或推论的日常经验、制度演变发展过程的总结、文化习惯的追溯等”形成分析相关证据法律规则的理论工具,并通过对证据规则实施社会效果的考察,进一步评价矫正证据规则及相关理论。及总结传统证据学研究以来,不断的认识、批判、再认识,经过从零散到系统性的借鉴学习、修正创制,以此提炼、发现理性证明本身。

2、认真对待事实

证据与证明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展开对事实的研究。例如,以西方证据及证明理论研究为例,从概率性模型试图通过特定算法对证据信息进行整理开始,证据理论研究开启了实践意义的“事实认定方式”研究,通过引入跨学科的证据整理方式,实现了对证据法意义上的,经验事实的重建,包括在故事模型中,即是通过对心理学学科的借鉴,实现了的证据材料的整理,实现了对经验事实的心理学重建,可以说证据整理方式,在本质上即是一种事实认定方式的体现,而在传统的证据学研究中,这一点是被忽视的,或许根本原因在于对“事实”研究本身的忽视,但新证据学研究以来的开放性趋势,以及所取代的带有鲜明启发性的研究成果,都使得相关理论研究者们重视到了事实认定研究的重要性,也开启了对证据整理方式的关注。

3、跨学科认识论基础的突破

传统证据学研究中出现的“认识论”局限,促使学者们将建构证据理论的研究目光转向更为深层的哲学认识论领域,证据及证明活动在本质上是关于事实认定活动的一套理论体系,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有建立在一套完善的科学的认识论内核基础之上的证据理论才能保障其在描述证据及证明活动时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艾伦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做了如下论断“关于司法证明更好的一种解释,也是我认为正确的解释,是在哲学著作中已经阐述过的最佳解释推论”基于上述研究的结论,也将我们对认识论基础的考察推向了哲学领域。

在经历了传统证据研究、新证据研究、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的交叉融合,甚至是所谓后现代证据研究理论的尝试努力后,越来越多的证据以及研究反思开始表明,证据理论研究到了需要触及认识论基础改造的时刻,因为认识论基础直接“涉及到相关理论的经验充足性以及其所使用的方法论在探寻真相方面的能力”,而这是一切证据理论建构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认识论研究直接关涉事实认定的性质问题,对事实认定活动的定性,是连接事实认定研究与证明研究的枢纽。在这个意义上,对哲学认识论的探索也是研究理性主义事实认定方式的延续。其对于证据理论建构的重要意义,我们仍然会在接下来的章节中不断地关注,对于建构一套理论的基础准备而言,它是一个重要的根基。

首先,认识论基础提供了建构证据理论的理性内核。在这个内核之外,是围绕它的一切理论建构要素,并且这些理论要素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同这个核心紧密联系,因此我们对解释性证据理论的建构尝试,就必然无法绕开这个理论基础。

其次,吸取了对传统证据研究的非理论(atheoretical)的批评。传统证据研究在本质上是非理论的,其缺乏融贯性的解释证据及证明活动的能力,单纯的对规则的关注,而忽视了对于事实以及证明问题的理性认识,因此,在传统证据研究中,即使有对认识论问题的探讨,也是出于人类认识事物的本能,而非有目的的体系化尝试。

再次,吸取(西方相关形式模型研究)忽视认识论基础的教训。例如数学模型偏重于证据及证明的某个方面的解读,而忽略了从整体上,在认识层面对证据及证明的把握;故事模型虽然从整体上实现了对证据及证明的描述,但却没有深入系统的对认识活动的形成机制进行探讨,而使得故事形成机制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况之中,损害了故事模型的解释能力。

 

三、研究中心发展规划

(1)该中心将结合文献研究和实证调研的总体思路。一方面加强对包括外文材料在内的典型性、启发性的证据与证明理论研究文献的收集整理和翻译工作;并作为围绕证据证明活动实践的点差研究,尽量从综合全面的角度梳理证据理论研究从“传统证据理论研究”、“新证据学研究”到“后现代证据论研究”和“证据科学”流变中的基本脉络,尝试总结其趋势与规律。

(2)该中心将秉持比较研究的基本方法,立足我国证据证明理论及诉讼程序理论研究的现实需求,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口和最终归宿。尝试通过比较研究探索相关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能,并希望在时机或条件成熟时,尝试制度构建。

(3)该中心将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尝试探索证据及证明理论研究的跨法系的普适性,以及证据证明理论研究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的共同性,并尝试以该套理论指导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实现对整个证明过程有机整合,寻求解决现存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诸如证明标准不当、证据理论基础不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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